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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互惠和东盟关于越境阴霾污染的协定
海伦娜·瓦克基
来源:2013年5月3日/在线发布:2013年5月23日
Springer Science 商业媒体Dordrecht 2013
摘要:跨界霾污染在南洋几乎每年都有发生。霾源于泥炭和森林火灾主要在印度尼西亚,与新加坡影响严重。这些火灾大多是人为的,并与本地及国外商业油棕种植场的土地清理活动有关。区域雾霾的性质导致了雾霾天气的集中缓解活动在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的级别。不过,这些举措不断不能有效地减轻阴霾。 本文认为这种失败是与东盟风格有关,部门的政治政治影响区域合作优先考虑维护国家主权。 国家是被迫按照国家利益行事,而不是集体区域利益。石油棕榈部门的经济重要性涉及到的国家,再加上客户的填充该部门在政府精英惠顾政治重要性,意味着维持现状,客户可以继续使用火灾清理土地,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因此,东盟区域风格是接触使政治精英塑造东盟的举措,以保持客户的利益,而公众继续遭受阴霾。本文演示:本文通过对谈判的深入分析、成果与实施关于跨界霾污染的东盟协议,特别关注印度尼西亚决定不批准条约。
关键词 雾霾 东南亚国家南洋协会 跨界污染 印度尼西亚 光顾
跨界雾霾是东南亚地区的第一个和最公开的识别区域环境危机(埃利奥特2003)。这一地区的阴霾已经每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反复出现的问题(迈尔2006)。森林火灾(Tacconi et al。2008),1主要在印度尼西亚,并成为越境当它跨越国界时(Mayer 2006)。 研究表明,大部分这些火灾是人为的,大多数可以追溯到非法的土地清理活动商业本地和外国(大多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油棕榈种植园(Fairhurst和McLaughlin 2009; Tan et al。2009; Colfer 2002; Caroko et al。2011; Casson2002)
意识到作为烟雾扩散的源头和危险的,东南亚各国政府
越来越多的受到来自公众和民间社会的压力,区域和国际层面,以减轻阴霾(新海峡时报1997;何1997)。因此,1997,缅甸外交部长主持环境事务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当时建议,减轻雾霾应努力在东盟层面由于其跨界性质,其社会的极端影响及其与自然资源管理的密切关系区域。东盟成员国一致支持这是一个解决的机会公民社会的方法。虽然似乎有很多可见的活动是东盟层面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这些举措持续未能有效缓解霾(谭2005b;泰2002;nguitragool叶海亚2000;2011;常和拉詹2001)。
本文认为,东盟一级的雾霾区域合作一直受印度尼西亚油棕榈种植园的赞助政策的影响,这是有问题的。赞助关系是区域层面结果的重要决定因素。这是东南亚地区参与的风格,其特点是维护的国家主权(Murray 2010; Kim 2011)。因此,国家被迫符合国家利益,而不是集体区域利益。经济油棕部门对有关国家的重要性,加上政治重要性
的客户将这一部门纳入政府的精英顾客(Ferguson 2004),意味着维持现状,连接精英可以继续下去。这些国家的国家利益至关重要。东盟风格区域参与使政治精英塑造了东盟的主动行动,以维护东盟
他们客户的利益。而由于阴霾,使公众每年继续受苦。
本文通过对谈判的深入分析来展示这一论点, “东盟关于越境雾霾污染协定”的执行情况(ATHP),东盟最近的霾减缓举措。 特别是它专注于印度尼西亚决定不批准该条约。 它使用数据从归档研究和半结构化访谈组成的现场工作中获得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组织(NGO)代表,记者和院士认为印度尼西亚油棕种植园的赞助政治在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决定。 它分为五个实质性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一下印度尼西亚油棕种植业部门概况,显示了赞助人的重要性,客户关系在这个行业。第二部分讨论东盟的风格,讨论国家如何能够形成区域一级的成果才符合其国家利益。 第三部分简要讨论谈判过程,ATHP的签约,开始显示国家政治和经济利益优先于集体社会和环境利益。第四部分重点介绍印度尼西亚的不批准情况,显示如何受惠的因素对印度尼西亚在部长级和议会级别的决定产生了影响。 最后的实质部分讨论了印度尼西亚的不批准情况如何限制协议在减轻雾霾方面的有效性。 T
1印度尼西亚油棕种植园的政治赞助
印度尼西亚目前是全球最大的棕榈油生产国(麦卡锡2010年;贾维斯et al。 2010; 2011年路透社 2011年世界增长 伯纳马2010),拥有油棕榈种植园占印尼农业用地的10%以上(2011年世界增长)和该行业几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iStockAnalyst 2009)。 当时印度尼西亚这些种植园公司的经济活动可以假定为国际法禁止的合法商业活动,印度尼西亚的义务和责任仍然会因为防止或最小化而产生
重大跨界损害风险(Tan 1999)。
然而,与其他主要经济部门一样,是印度尼西亚的核心特征
尤其是油棕部门是惠顾网络的重要性(Varkkey 2012,2013)。在知识和获取当地市场,配送系统,连接方面围绕当地官僚和商业系统,以及潜在的商业伙伴和联营和融资(Terjesen和Elam 2009)。 具有特别长的时间框架的行业(作物轮作约20-30年),企业往往需要培养长期这一时期的赞助关系。
因此,印度尼西亚种植园顶级公司之间通常具有“功能性”,董事被任命为执行“经济外功能”(Gomez 2009)和“顾问”,是在保留基础上当选的。 印度尼西亚采取双层管理结构,包括一个董事会和一个专员委员会。 正式地,前者管理代表公司,后者监督董事(Rajenthran,2002年)。但实际上,委员会成员(有时也是董事会成员)董事)通常是可以担任中间人的退休高级官僚(金字塔)与国家,代表公司执行“咨询和经纪业务”。需要的时候。 换句话说,他们凭借他们的与公司的联系而当选职位。
这种广泛的顾客–客户关系部门内的流行(阿加沃尔和
周2010)意味着许多政党执政有直接的联系,这些种植的利益。这种情况鼓励精英赞成安排,确保国内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稳定和市场准入这些自然资源(索林根1999),同时提供有效区域缺乏激励机制
环境保护。因此,本文认为,这些精英的保护利益比应对环境问题更重要,尤其是雾霾,通过东盟解决(棉花1999)。
2国家主权和东盟方式
本文认为区域参与东盟方式,优先考虑的是维护国家主权(美利2010;基姆2011),使政治精英,东盟倡议维护国家利益在集体区域的脚步风格的区域接触,使成员国控制的范围、深度和东盟最地区,适合本国利益的区域合作速度(基姆2011)。
其中一个重要的例子,在行动是战略使用东盟的方式成员国。东盟方式是一套行为和程序规范规定区域互动的方法。这包括寻求共识敏感性与礼貌原则,非对抗性谈判方法,幕后讨论,非正式和非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点,互不干涉和灵活性(Kivimaki医师2001,p. 16)。然而,东盟的方式不是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遵循的信条。相反,它可以被看作是政治的工具,国家可以有选择地使用符合他们的利益的行动(邱2004)。
在必要时加入东盟的方式保护各国政府不拥有致力于解决政府行政联合任务要求太高,政治上的困难,或没有足够重要的一组国家优先。在保持与不干涉规范,各方可以强调国家法律的首要地位,决策
实现(埃利奥特2003)。在保持与东盟程序唯意志论方式上,当事人可以避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一条款,与主权有关,也导致了缺乏中央机构在东盟坚持遵守或任何可信机制解决纠纷的客观结合的方式(Severino等人。2005)。这复杂的多边压力和集体解决问题的应用方法(Tan,2005)。不干涉条款也使各国政府排除任何问题被视为政治敏感和曾经在区域层面的讨论(nesadurai2008)。因此,这些原则为成员提供了相当大的自主权。确定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将实施区域环境议程,甚至他们已经同意开始(nesadurai 2008)。
nesadurai认为“东盟方式往往只有严格遵守
国家制定的地区重要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nesadurai
2008)。事实上,作为一个以促进经济合作为中心的机构
其成员之间的繁荣(史密斯2004),环境目标往往被忽视
在这些经济目标的追求下。因此,东盟已经发展成为
一个精英为中心的区域一体化框架(弗格森2004),其中(精英)经济增长优先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nesadurai 2008)。国家不愿意与国内利益的应用禁止国家或地区级环境法,特别是当这种自然资源利益紧密地结合到一个领导者的政治权力基础(PAS Ong和Lebel2000;围巾2000;Aggarwal和周2010)。寻求保护利益的成员国政治和经济精英通过保持他们的“否决权”超过有效东盟层面的政策创新(棉花1999)。因此,成员国是免费的选择和选择的情况下,他们将严格按照东盟的方式,或忽略只要它符合成员国的政治和经济精英的利益就可以。
因此,本文认为,成员国的精英战略使用东盟的方式的区域参与,以确保他们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在印度尼西亚的油棕种植业的主要参与者的利益,被保存。这尤其明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ATHP,这下面有详细的介绍。
3跨界霾污染协议
在ATHP之前,成员国一般都避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关于环境和阴霾事件(Elliott 2003)。 然而,这个区域最严重的1997 - 1998年度的烟雾烟雾袭来,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对公民社会。 东盟一个官员解释说,这个反弹提示成员国同意建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来解决阴霾和安抚民间社会。 因此,2001年,ATHP被提议合法提供支持“区域雾霾行动计划”(Flora 2003)。
该协定遵循国际条约影响公众的正常格式政策与管理。它包括序言、术语定义、总体目标,签字国的原则、义务、金融和制度执行协议的安排,签字国的批准义务和一个参考协议详细的实施程序(琼斯2004)。
一些国际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已被采纳到协议的法律框架,包括不造成环境损害的义务,预防原则、任务合作、睦邻友好的原则,可持续发展,通知与信息,公众参与与预防(nurhidayah 2012)。
根据第2条,该协议规定的目标是“防止和监测跨界由于应该减轻的土地和/或森林火灾造成的烟雾污染,通过国家协调一致的努力,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东盟秘书处,2002年)。 条约维护国家利用自己的主权资源根据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东盟秘书处2002年)以及上述其他国际法原则(第3条)(Florano 2003)。 2011年3月举行了四轮ATHP谈判和2011年9月(Nguitragool 2011)。 谈判结束,ATHP是2002年在吉隆坡由东盟十国成员国签署。
随着ATHP在2003年的生效,专门的技术工作组负责制定“东盟跨国界综合行动计划”雾霾污染(2007年东盟秘书处)。 由此产生的行动计划包括a成员协助机制,帮助印度尼西亚通过控制火灾防止雾霾,建立预警系统,交流信息技术和提供互助(Khalik 2006)。
此外,还成立了一个专家组(POE),以支持实施行动计划根据协议,POE可以在使用时使用减轻土地和/或森林火灾或阴霾污染影响的措施。这样的火灾也是为了相关的培训,教育和提高认识
运动“(东盟秘书处,2002年)。 POE是提供快速独立的调动资源的评估和建议。这些专家部署到消防场所,并提供报告和政府建议。 ATHP第5条也呼吁建立东盟印度尼西亚阴霾协调中心和支持东盟雾霾基金(Kurniawan2002; Hudiono 2003),旨在“促进合作与协调”,在管理土地和/或森林火灾特别是阴霾的影响方面这种火灾造成的污染(东盟秘书处,2002年)。
ATHP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事实希望是向前迈出的积极一步最终减轻区域雾霾。 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文学作为一种更有效的协议类型,因为它是最常见的一种诱导目标行为者改变行为的传统方式(Shelton 2003;Murray 2010)。 由于具有法律约束力,像Koh和Robinson这样的学者希望ATHP能够帮助合并个别的国家政策职位。早先的,不具约束力的东盟1997年的RHAP的联合立场,并促进其实施(Koh和Robinson 2002)。 其他学者则指出,这是积极的反映国家愿意放弃对另一方的干预禁忌事务(Jones 2006;Smith 2000)。
然而,这篇文章认为有效执行环境协议不完全依赖这些举措是具有约束力还是无约束力的(Koh 2008)。 它认为有效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区域风格在特定地区参与实践。 在东盟内部,区域参与重点是维护国家主权(Murray 2010; Kim 2011)意味着国家不得不确保ATHP即使具有法律约束力仍然给予优先考虑其国家利益,而不是集体区域利益。
成员国坚持要坚持东盟方式的精神。确保ATHP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一个高度减少的文件。相关方面的合作成本大大降低(Nguitragool2011)。这导致了一项条约,尽管技术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模糊的”缺乏诸如强烈的争议解决和执法等各种硬性法律文书机制重要规定,包括制定预防措施的规定和国家应急响应,留给成员国解释和适用“(Nguitragool 2011)。此外,与其他有关的条约制度不同,没有规定无论是通过诉诸国际法院或仲裁解决争端(Tan 2005a)。根据协议第27条的规定,“任何争议,缔约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或遵守,或任何应通过磋商或谈判友好解决“(东盟秘书处)2002)。这完全是为了通过法律原则强化执法,国家责任和国际责任(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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