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权益保障案例研究外文翻译资料

 2022-09-11 2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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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官方公报

理事会指令96/50/EEC

1996年7月23日

在统一的条件下,获得本国家船主证书的,可以在欧盟共同体的内陆水域内运输货物和旅客。

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欧盟建立的条约,尤其是是第75条款

考虑到来自委员会的提案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观点

按照条约中第189c条款中的程序来执行

关于在欧盟共同体内陆水域的内河船的航行的共同规定应该出台;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步就是要采纳1991年10月19日颁布91/672/EEC指令,这个指令是关于相互认同在内陆水域运输货物和旅客的国家船主证书。

因为关于获得内河航行的船主证书的条件和内河航运业的安全要求逐渐严格的国家立法的不同,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关于这样一个证书的共同体规则应该被采纳。

为了保证必要的均匀性和透明度,共同体应该给单个国家的船主证书确定一个范本,这个范本是可以在成员国间无条件相互认同的,并根据辅助性原则,由成员国负责发放。

当一个国家的航道情况未连接到另一个成员国的通航网络上时,那些航道是不受国际竞争的,也没必要在那些航道上强制按共同规定发放这个指令中的船主证书。

这些共同规定的主要目标是要改善航行安全和保护人类生命安全的;这些规定似乎有必要设立一个最低要求,这个最低要求是申请者为了获得内河航行的船主证书所必须要达到的。

要求必须要关注申请驾驶船舶的人员的年龄、生理和心理状况以及涉及到驾驶船舶的确切学科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了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起见,成员国可以强加一些额外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当地环境的知识及通过雷达来导航或者是驾驶客船的额外的专业知识。

规定适当的程序来适应这个指令的附则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91/672/EEC指令的第7条款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采纳这些附则,这种做法很适当的。

已采纳本指令:

第1条

1.成员国发行的在内陆水域载运货物和旅客的船主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应该根据本指令中附则I中所描述的欧盟共同体范本来制作。

2. 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排除证书被伪造的风险。

3. 该证书应根据本指令由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发行.它应该要考虑到航道的特点和91/672/EEC指令第1条所提到的证书的特点,那就是:

—该证书在成员国的所有航道均有效,但以下航道除外,即莱茵河航道航行许可证申请的另有规定。(A组)

—该证书在成员国的所有航道均有效,但涉及到91/672/EEC指令中附则II所提到的具有海洋特征的航道除外,同时莱茵河的航行许可申请也另有规定。(B组)

4.成员国遵照本指令颁发的A组或B组证书应对欧盟欧共体所有A组或B组航道均有效。

5.根据第八条款中的第2条,按照关于莱茵河航行的修改后的公约而颁发的莱茵河航行许可证应对欧盟共同体中所有航道均有效。

6.国家间的船主证书通过91/672/EEC指令相互认可,该指令的附则I表示该证书的颁发不应晚于指令生效后18个月,而且应该保持无条件的有效。

第2条

本指令中的定义:

( a )”主管机关“是指由国家所指定负责核实申请人满足要求后签发证书的机关。

( b)”船主”是指具有在成员国水域航行船舶的必要的资质和资格并承担船上的航海责任的人。

( c)”甲板船员”是指持续性地参加内河船舶包括操舵在内的航行工作的人员。

第3条

1.该指令适用于所有内陆运输船舶的船主:机动式驳船,拖轮,顶推船,驳船,用于货物或乘客运输的推动车队或并排式编队,除了:

——长度在20米以下的货船船主;

——除船员外,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舶船主;

2.在咨询委员会后,当船主仅在未连接到另一成员国的航道通航网络的本国航道内营运,成员国可以免除本指令的程序并给他们签发船主证书,获得该证书的条件可以不同于本指令中所要求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签发的证书的有效性应该被限制在未连接到另一成员国航道通航网络的本国航道。

第4条

1.为了获得证书,申请者必须满足第5条款到第8条款所列出的最低要求。证书必须要提到船主是否有A组或B组的授权。

2.由成员国签发的,符合第1款中最低要求的证书应可以相互认可。

第5条

1.获得证书的申请者应不小于21岁。但是,成员国也可以给18岁以上的人员签发证书。当一个成员国的A组或B组证书是由另一成员国签发时,证书的识别可能会受到那个成员国在签发相同组别证书的最低年龄条件的影响。

第6条

1.申请者应提供已通过由主管机关认定的医生所进行的关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体检的证据。这个体检尤其要包括申请者的视觉和听觉敏锐度,色觉,上下肢的运动和神经-精神状态及心血管状况。

2.证书持有者达到65岁后,在3个月内及随后的每一年都应进行第1款所提到的体检;主管机关应在证书上表明船主已履行了该项义务。

第7条

1.申请者应提供在内河船舶上担任甲板船员至少4年的任职经历的证据。

2.需要考虑的是,职业经历必须要由主管机关通过记载到个人服务记录的方式进行验证。这个职业经历可以是在成员国间的任何航道取得。

在航道的航线是在欧盟境内的情况下,如多瑙河,易北河和奥得河,在这些航线的所有部分所获得的职业经历都会被考虑到。

3.第1款所提到的职业经历的最短持续时间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到3年:

( a)当申请者有被主管机关认可的凭证(该凭证可以证实内河航行专门培训包括实际的航行工作)时,减少的部分可以不大于专门培训的持续时间;或者

( b)当申请者可以提供在海轮作为甲板船员的职业经历的证据时,为了能最大限度减少到3年,申请人必须提供至少4年在海上航行的经历。

4.当申请者已经通过了驾驶船舶的实操考试时,第1款所要求提供的职业经历的最短持续时间可以减少到最低3年;在那样的情况下,在仅覆盖具有航海特性的船舶的情况下,其证书应与进行过实操考试的船舶的证书类似.

第8条

1.申请者必须通过专业知识的考试;该考试必须至少包括附则II的A章所列出的一般科目。

2.经委员会协商,成员国可以要求船主满足关于在某些航道航行的当地环境方面的知识的额外要求,但91/672/EEC指令中附则II所提到的具有海洋特性的航道除外。

受到相同的保留,成员国可以要求客船的船主在一些受限的交通水域掌握涉及到乘客安全,尤其是发生意外情况如火灾或沉船的特殊规定所要求的更详细的专业知识。

第9条

1.为了获得在航行时可借助雷达导航的授权,船主必须持有由主管机关派发的特殊认证,该认证可作为他已通过的考试涵盖了附则II中B章所提及科目的专业知识的证据。

成员国应认可这样的规则下授予的资格,该规则即授予船舶在莱茵河借助雷达导航的资格。

2.一个满足第1款所涉定条件的申请者应具备由主管机关通过在证书上签注的形式来证实他或她能借助雷达导航的能力。

第10条

为了能够被允许在成员国的航道驾驶一艘运输旅客的船舶,船主或者任何一名船员必须拥有由主管机关签发的特殊证书,该证书可以作为他或她已经通过涵盖了附则II的第C章所提到的科目的专业知识考试的凭证。

第11条

按照第12条的程序行事,欧委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适应附则I中所要求的船主证书的形式同时参照签发证书所要求的必要专业知识的发展,由附则II规定。

第12条

欧委会应通过91/672/EEC指令的第7条款所设立的委员会来协助第11条的应用。

2.欧委会的代表应向委员会提交将要采取的措施的草案。委员会应在一个由主席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所决定的时间限度内给出对草案的看法。对草案的看法应符合条约中第148条的第2款的多数规定,以防万一这些决定需要理事会采纳来自欧委会的建议。委员会内的各成员国代表的票数应以加权的方式列在那一条中。主席不会进行投票表决。

3(a)委员会应采纳那些立即适用的措施;

(b)如果这些措施不是根据委员会的意见,那么欧委会会立即将它们通报给理事会。在那种情况下,欧委会可以推迟这些措施的实施,延迟的时间从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

由成员国公民组成的理事会在相同的时间限制内可以提出不同的决定。

第13条

1.在本指令生效不超过18个月内,成员国应实施符合本指令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他们应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实施这些规定时,应包含对本指令的引用或者在他们的官方出版物伴随这样的一个引用。做这样的引用的方法由会员国规定。

2.会员国应立即将从本指令范围内采纳的规定的文本传达给欧委会。

3.有必要时,会员国应协助另一会员国实施本指令。

第14条

本指令将会在它出版在欧盟官方公报后的第20天生效。

第15条

本指令发送给各成员国

1996年7月23日在布鲁塞尔完成。

理事会

总统

I.YATES

附则I

内河航行船主证书范本

(85mmx54mm,浅蓝色背景)

纸张的物理特征必须符合ISO标准78.10 英国

内河航行船主证书

A/B

1.xxx

2.xxx

3.1.1.1996—英国_伦敦

4.2.1.1996

7.##### 6.

8.A B

9.R 吨, 净吨, xx

10.1.1.2061

11. 5.xxx

在内河航道载运货物和旅客的船主证书

1.持证人姓名 9.—R_雷达

2.名字中的第一个字 —船舶的唯一类别和装载能力

3.出生日期和地址 (吨,净吨,乘客)

4.证书签发的日期 10.截止日期

5.发行编号 11.背书

6.持证人的照片 限制

7.持证人签字

8.A.所有航道除了莱茵河

B.所有航道除了具有海洋特征的航道和莱茵河

欧盟范本

附则II

获得内河航行船主证书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A章

第1部分:A组证书

1.航行

(a)内河和海洋航道的交通规则的精确知识,尤其是欧洲内河航道的代码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包括航海信号(航道的名称和浮标)

(b)关于主要的内河航道和海洋航道的地理、水文、气象和形态特征的知识。

(c)陆地导航通过:

航线确定,位置线和船位,航海印刷品和出版物,海图上画出,航海标志和浮标系统,检查指南针和潮汐情况

2.船舶操纵

(a)操纵船舶要考虑风、流、推力减额,吃水深度对评估足够的浮力和稳性的影响。

(b)舵和推进器的作用和功能

(c)在所有情况下的抛锚与停泊

(d)操纵者在船闸和港口会遇其他船舶

3.船舶结构与稳性

(a)船舶构造的基本原理知识,尤其是关于人员、船员和船舶的安全方面。

(b)1982年10月4日的82/714/EEC理事会指令关于内河船舶的技术性规定方面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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